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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个人信息刑事法律保护之我见——以浙江首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为例
小类:
法律
简介:
公民个人信息的价值随着社会发展日益体现。本文以浙江省第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例作为切入点,通过多层次的分析探讨,以试图推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新型犯罪的相关法律适用,以期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详细介绍:
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价值愈发凸显,同时对之的相关侵害行为也与日俱增。伴随社会呼声的日益高涨,《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出台,其通过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以期惩治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然而就之后的司法实践,却暴露出诸多疑问。本文以浙江省第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例作为切入点,由现实问题引申至司法实践环节,再进一步追溯到立法层面,通过多层次的分析探讨,以试图推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新型犯罪的相关法律适用,真正意义上体现其立法原意,以求为我国的刑事法律领域发展做一些力所能及之事。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本文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浙江省的首起判例——崔正东案作为切入点,并由此进一步深入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层面分析,探讨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法条本身存在的问题。通过一系列的分析、讨论,得出目前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方面的改进措施,以试图完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使相关刑事法律能够在实质上起到良好的规制作用,以试图为我国的刑事法律领域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由于个人信息犯罪相关判例稀少,相应的问题没有引起社会和国家的足够重视,国家最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并未提到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条文的修改。笔者针对所接触的浙江省第一起个人信息犯罪判例具有代表性,同时还进一步调查了全国同类案件的部分其他判例,对这些案件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分析,所提出的观点具体、务实、有针对性。较之当前的现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性。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作者撰写本文之前,对目前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详细了解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再通过这些原因追溯到立法层面分析目前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所存在的不足。因此本作品的完成,能够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起到一定的价值,如果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无疑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因此,本文具有较大的务实性,科学性,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作品摘要

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价值愈发凸显,同时对之的相关侵害行为也与日俱增。伴随社会呼声的日益高涨,《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出台,其通过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以期惩治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然而就之后的司法实践,却暴露出诸多疑问。本文以浙江省第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例作为切入点,由现实问题引申至司法实践环节,再进一步追溯到立法层面,通过多层次的分析探讨,以试图推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新型犯罪的相关法律适用,真正意义上体现其立法原意,以求为我国的刑事法律领域发展做一些力所能及之事。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于2010年12月获得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第九届学术论文报告会一等奖 后发表于《法制与社会》杂志2011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廖灿勇. 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刻不容缓. 公民导刊. 2010年4月 【2】建真,丁国锋.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成“空设”?. 法制日报. 2010年7月30日 【3】韩伊亭,高阳. 浅析侵犯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中个人信息的界定. 法制与社会2010年8月下 【4】 慈健. 非法提供与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之解读.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 2010年2月第27卷第1期 D920 5 A 【5】赵培云,郑淑荣. 从美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原则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注意的问题. 环球采风 .2005年12月 【6】许春尧. 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及借鉴. 韶关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 2008年11月第29卷 第11期 【7】王敬波,傅瑶. 法国个人信息安全立法评价. 海外资讯. 2007年3月

调查方式

走访 个别交谈 书报刊物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就国外的个人信息立法相比,我国有着明显差距。即使是英美法系国家,也针对公民个人信息都有专门的单行法律,如英国于1984年议会通过的《数据保护法》,作为起点触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美国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已经完全触及科技前沿,针对计算机网络这一类当前最为通行的科技前沿方面,也设有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该研究中确立了的知会原则,选择权原则,通道参与原则,安全与完整性原则。甚至对政府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也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在这一法律原则之下,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无疑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提升。又如加拿大,其不仅在联邦有着两部专门的保护法律,即《隐私法》与《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其下一些省还针对本省自身情况进一步制定了专门立法,如阿尔伯塔省,萨斯喀彻温省,曼尼托巴省等等,积极开展对个人信息的相关保护。 大陆法系的相关成文法则更加完善,如法国早在1978年就已经通过了《法国自由、档案、信息法》,用以专门规定信息安全。其从个人信息的定义,保护个人记明数据的措施,包括信息管理者对信息的申报、通知、保密、处理、利用和传递等一系列工作都有详细的规定。甚至对欧盟以外的国家传递个人信息资料也有着专门的规定。由此可见其关于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发达程度。 但与此同时,部分国家的立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上述加拿大,虽然相关法律颇多,但是却存在相关概念界定不一,以及针对信息侵害的救济方式不足等问题。因而相对于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课题而言,我国目前立法欠缺,属于一个较新的领域,而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更可以说是比较超前的。 当前国内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既存法律规定看来,仅在宪法,其下民法通则,各类行政法规中对个人信息进行了简单笼统的规范,缺乏任何有效具体的保护措施。而《刑法修正案(七)》在缺乏其他法律具体规制的情况下,仓促地对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非最佳选择。但为了防止个人信息继续受到不法侵害,让刑法先行一步也未尝不可。然而自《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相关的讨论却并不热烈,多数学者对新规定中的内容没有提出较为独到的见解,或者仅仅提出了部分倡导性的建议。因而本文就同类课题水平而言,具有较强的独到性,针对性,提出了实际的修正方案,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具体性。因而本课题研究具有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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