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对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区分标准的再探讨
小类:
法律
简介:
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问题在理论上学说林立,实践中莫衷一是。在本文中,针对此一理论难题,作者创新性地提出了“罪状关系理论”和“法益区分理论”,拨开了笼罩在刑法竞合理论上的重重迷雾,为司法工作者在复杂案件中快速地认定和区分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方法。同时,本文对刑事立法细密化程度与法规竞合、想象竞合发生频率之间的相关关系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进一步升华了本文的理论意义。
详细介绍:
传统的“法条关系区分理论” 及“必然关系理论”均不能真正解决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难题。其中,“单一逻辑关系说”及“必然关系说”不当地限缩了法规竞合的范围而扩大了想象竞合的范围,“两类逻辑关系说”则欠缺明晰性,导致了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之间的“无标准化”。 “法条关系区分理论”及“必然关系理论”失败的根源在于它们忽视了“危害行为”对于认识和区分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的重要意义。 我们提出以“罪状关系理论”或“法益区分理论”来作为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的新的区分标准。依据“罪状关系理论”,对危害行为进行形式评价后出现复数个初步罪状的情形时,若该数个罪状中,有一个罪状能包含其他罪状的全部罪状要素,则属于法规竞合,应以该具有包容能力的罪状为最终罪状,也即最终走向实质的法律单一。依据法益区分理论,危害行为形式上该当复数组构成要件时,若该复数组构成要件的客体之间存在逻辑包含关系,则成立法规竞合,应该以客体复杂的犯罪构成所对应的罪名对行为定罪,同样也实现了实质了法律单一。 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虽然是犯罪形态的问题,但是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发生的频率高低却可以根据法律条文的细密程度作出估计。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目的 为实现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之间的明确区分提出一个新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标准,以改善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在法规竞合、想象竞合认定问题上莫衷一是的现状,增进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思路 1对现有学说进行清理、辨析和反思;2发掘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实质特征;3提出针对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区分难题的新的解决方案;4指出刑事立法细密化程度与法规竞合、想象竞合发生频率之间的相关关系。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本文对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区分标准的探讨,并没有局限在学界流行的“考察法条关系”这一思路上,而是全面突破了这一思维惯性,从罪状和法益的角度来寻找法规竞合、想象竞合的本质特征。并通过对刑法评价的基本原理的梳理,全面地把握了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发生原因及刑法评价的全过程。在此基础上,本文创新性地提出“罪状关系理论”和“法益区分理论”,实现了刑法竞合理论上的一大突破。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首先,“罪状关系理论”和“法益区分理论”的提出,拨开了笼罩在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区分问题上的重重迷雾,为司法工作者在复杂案件中快速地认定和区分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方法。对于提高定罪量刑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大有裨益。 其次,论文第四章深入阐述了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问题纠缠不清的根本原因,指出刑事立法细密化程度与法规竞合、想象竞合发生频率之间的相关关系,对于刑事立法技术的改进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作品摘要

传统的“法条关系区分理论” 及“必然关系理论”均不能真正解决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难题。其中,“单一逻辑关系说”及“必然关系说”不当地限缩了法规竞合的范围而扩大了想象竞合的范围,“两类逻辑关系说”则欠缺明晰性,导致了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之间的“无标准化”。 “法条关系区分理论”及“必然关系理论”失败的根源在于它们忽视了“危害行为”对于认识和区分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的重要意义。 我们提出以“罪状关系理论”或“法益区分理论”来作为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的新的区分标准。依据“罪状关系理论”,对危害行为进行形式评价后出现复数个初步罪状的情形时,若该数个罪状中,有一个罪状能包含其他罪状的全部罪状要素,则属于法规竞合,应以该具有包容能力的罪状为最终罪状,也即最终走向实质的法律单一。依据法益区分理论,危害行为形式上该当复数组构成要件时,若该复数组构成要件的客体之间存在逻辑包含关系,则成立法规竞合,应该以客体复杂的犯罪构成所对应的罪名对行为定罪,同样也实现了实质了法律单一。 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虽然是犯罪形态的问题,但是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发生的频率高低却可以根据法律条文的细密程度作出估计。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1.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 2.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 3. 马克昌:《刑法理论探索》【M】,法律出版社,1995年 4. 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5. 吴振兴:《罪数形态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 6.刘士心:“法规竞合论争与概念重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J】,2002年第2期 7.陈兴良:“刑法竞合论”,载《法商研究》【J】,2006年第2期 8.肖中华:“也论法条竞合犯 ”,载《法学论坛》【J】,2000年第5期 9. 赵丙贵:“法规竞合的若干疑问及其重新解读——兼论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本质区别”,载《中国刑事法杂志》【J】,2007年第5期 10. 周建军:“法条竞合犯抑或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界限之争”,载《刑事法评论》【M】(第22卷)

调查方式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竞合理论是刑法学中理论性最强的问题之一。在德日刑法理论中,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实质竞合一起并为刑法竞合理论的三大支柱。其中,尤以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问题最为复杂棘手。它不仅是诸多实践问题的根本,亦是刑法基本理论的推敲,涉及罪数本质、法益理论、构成要件体系、刑法评价对象及刑罚根据等一系列关乎犯罪形态竞合理论的本体问题,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我国刑法学界对竞合理论的研究自80年代初开始,30年来,学者们对法规竞合、想象竞合现象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然而,时至今日,有关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的问题仍然犹如一团乱麻,从名称,到概念到理论属性、认定标准、直至处断规则,每一个环节几乎都是学说林立,莫衷一是。由于学理上尚无定论,目前的大多数刑法学教材对法规竞合问题要么避而不谈,要么只进行浅尝辄止的介绍。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以马克昌教授为代表的“单一逻辑关系说”,以高铭暄、陈兴良教授等为代表的“两类逻辑关系说”,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必然关系说”,对这三种学说的具体观点,本论文中均有详细的阐述。通过对这三种代表性理论的梳理、辨析和反思,我们发现,这三种理论无一例外地存在一些合理性方面或者可行性方面的缺陷。三种理论都是着眼于静态的法律条文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来寻找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标准,却忽视了“危害行为”对于认识和理解法规竞合、想象竞合实质特征的重要意义。而法规竞合、想象竞合分明是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我们只有把目光投向将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特定行为这一过程才能发现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实质特征及发生原因,并为解决二者的区分难题提出真正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方案。而这,正是本文寻找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区分标准的基本方向。 此外,基于对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发生原因的深刻认识,我们发现了刑事立法细密化程度与想象竞合、法规竞合发生频率之间的相关关系,这也是体现本文创新性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这一规律目前还尚未被学界注意到,然而,充分认识这一规律,将有助于消除人们“将法规竞合的大量出现归咎于立法技术缺陷”的误会,并且,它对于我们反思现行法律的逻辑严密性、提高立法技术水平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对这一规律的研究,本文当属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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