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我国民间组织面临的法律困境及制度重构
小类:
法律
简介:
和谐社会和现代文明应该是公民社会、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三大社会层面共同发展的结果。随着市场经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我国的民间社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民间组织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的制度障碍和困境,文章在法理学层面讨论民间组织合法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尽快出台《民间组织法的设想,并对一些具体规定进行了论证。
详细介绍:
和谐社会和现代文明是公民社会、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三大社会层面共同发展的文明。随着市场经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我国的民间社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不容忽视的是,目前我国对民间组织的发展还存在怀疑态度,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致使其发展遇到了不少障碍,如何完善立法,为民间组织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课题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比较研究、历史分析以及法律社会学等方法,抛开原有的就题论题的思维方式,在原有民间组织认识的基础上,从以下三方面重新作出解释和分析: (1)制定《民间组织法》,逐步完善民间组织法律体系。结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牵涉到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环境等几乎所有社会生活领域,所以,建立、完善民间组织法律体系,不仅重要而且紧迫。首先,《民间组织法》必须准确界定民间组织的内涵,明确将“官办民间组织”排除在民间组织之外。这里的意思并不是否定“官办民间组织”的存在及其作用,而是将其拨离民间组织,由我国相关的事业单位法律规制。其次,《民间组织法》必须明确设定“管理部门”的执法权限,尤其是其中的执法性立法的权限,以解决目前立法者、执法者、裁决者“三位一体”的现实弊端。为此,《民间组织法》的制定工作,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并起草草案,按照《立法法》的规定,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现有民间组织的意见。再次,《民间组织法》的重心应该是对民间组织行为的规范,即把民间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作为重点。改变过去的行政管理模式,树立法律在民间组织发展领域的真正权威。最后,《民间组织法》必须加强“维权”的立法取向——结社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国际上都认可的一项基本人权,民间组织的权利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不能因为没有经过依法登记或批准就被认定为非法组织而取缔,应当以其实际从事的活动是否合法为标准。 (2)根据不同民间组织法律地位的多样性,对民间组织进行类型化处理。首先,对作为财团法人的民间组织和想要取得法人地位的民间组织,因其成立后须独立承担责任,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考虑,必须要登记,必须要具备一定的资金、严格的组织机构等条件。其次,对于一般的、不必要许可的组织,从尊重公民结社权的角度出发,将“登记”与“身分”脱钩,实施“自愿登记”。民间组织的成立、存续和发展是社会力量的选择结果,目前登记上的“高门槛”在事实上变成政府替社会选择,导致“草根”现象的出现。所以,变强制登记为自愿登记非常重要。同时,将当前的“登记审查”改为“登记备案”,不仅可减轻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负担,降低其管理成本,而且也是符合实际和可行的。具体的登记准则可以考虑采取清华大学非政府组织研究所王名教授提出的“备案登记、法人登记、公益法人登记”的模式,即:第一,对所有民间组织实行备案登记,民间组织在登记备案之前无须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对活动范围广、影响力大、政治性强的民间组织, 则按照“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场所、必要的经费、合法的宗旨”等基本条件,实行强制性审批登记制度,符合条件的赋予社团法人资格;第三,对社会公益民间组织, 实行更加严格的公益法人认证,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基础上,实行财政与税务部门对活动事项进行双重监管,以防止其公益性的异化。同时,应该强调民间组织登记备案只影响其社会承认度和业务范围,但不决定其合法性。 (3)改变管理模式,以法律形式在民间组织之间引进竞争机制,加强民间组织之间的监督与制衡。民间组织不同于市场主体,不具有营利性,但不代表没有竞争性。政府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善于利用奖励、补贴、资助、项目申报、公开招标等市场手段促进民间组织之间的竞争,培育竞争意识。应删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第2款“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之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1条第3款“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之规定。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同时,民间组织之间的监督与制衡也是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这种监督方式在实践中已经被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证明是成功的。中国诸多的民间组织类型各异,利用相关的民间组织进行相互监督与制衡,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因为对于相关的民间组织来说,在行业动态上,他们彼此之间是最了解的,其接触几率最大,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获取最真实的民间组织活动状况,以实施有效的宏观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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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民间组织面临的法律困境及制度重构
  • 我国民间组织面临的法律困境及制度重构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构建和谐社会有两种路径,一是从政府的角度自上而下地引导社会和谐发展,一是站在社会的角度自下而上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只重视第一种路径可能导致社会活力窒息,体制僵化。本文对后一种路径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试图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新的角度和依据。 思路:通过分析我国民间组织面临的法律困境,首先从法理学层面讨论民间组织合法性;其次论证了尽快出台《民间组织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对其具体规定进行阐述。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本课题综合运用比较研究、历史分析以及法律社会学等方法,抛开原有的就题论题的思维方式,从以下三方面重新作出了解释和分析:(1)制定《民间组织法》,逐步完善民间组织法律体系。(2)根据不同民间组织法律地位的多样性,对民间组织进行类型化处理。(3)改变管理模式,以法律形式在民间组织之间引进竞争机制,加强民间组织之间的监督与制衡。本课题在研究视角、研究方法以及对策建议等方面都有创新之处。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课题经过深入研究认为,民间组织是政治、经济之外的第三部门,它最大的特点就是不需要政府过多干预,自行通过利益制衡合理地配置资源并使社会高效地运行。具体来说:它是有效的沟通平台,是良好的矛盾化解机制;它是非营利组织,可以避免市场唯利是图的缺点,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它是社会组织,可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效率。本项目提出的加强民间组织法的对策建议有着明显的实际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作品摘要

首先,从民间组织的定义、存在的必要性、分类、特征和基本职能等方面清理民间组织的基本知识体系,为本文的探讨提供较为明确的理论支持。 其次,民间组织的价值理念与现代公民意识的确立,这是民间组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价值层面。公民社会组织具有私法自治精神和公共精神这两个主要的价值理念。以独立人格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民主、平等、自由、法制等意识、公德意识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意识是现代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理念,也是现代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社会制度存在和正常运转的精神基础,现代人的和谐首先应该包括这一点。 最后,我国民间组织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机制。本文从三方面探讨民间组织相关法律问题:第一,从法理学层面讨论民间组织的合法性,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撑,这是现有民间组织发展急需解决也是本课题的难点之一。第二,从现有立法讨论民间组织面临的法律困境。我国民间组织的双重登记和严格管理制度严重制约民间组织的正常发展,直接导致我国民间组织在成立之初就面临合法性危机。而且,我国尚未出台《民间组织法》,也使得民间组织的发展无法可依。第三,为民间组织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机制。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该论文已在《云南行政学院学报》(核心)2009年第5期发表。

参考文献

1.郑国安,赵路:《国外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概要》,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3。 2.王韶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12。 3.葛卫华,王方华:《浅谈非营利组织》,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2(2)。 4.朱健刚:《草根NGO 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开放时代,2004(6)。 5.谢海定:《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法学研究,2004(2)。 6.杨群英,莫丽月:《我国民间组织的“草根”境遇及现行登记管理制度之改革》,湘潭大学学报,2008(3)。 7.周雨:《论中国草根NGO 的异化困境及其对策》,传承,2007(5)。 8.赵颖:《从社会运行角度看我国“草根”民间组织发展的困境与对策》,学会,2007(3)。 9.王建芹:《我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及立法思路探讨》,行政法学研究,2005(3)。 10.郑焕明:《民间组织: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今日中国论坛,2007(6)。

调查方式

走访、个别交谈、书报刊物、文件、统计报表。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综观学术界关于民间组织的相关研究成果,已经初步形成规模,目前关于民间组织的著作大约三十多种。还有大量的文章(由于民间组织与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社团组织涵义基本一样,所以有关的文章都算作民间组织研究的成果):其中期刊网上最近四年的非营利组织论文281篇;非政府组织的论文250篇;社团组织的文章84篇。这些都是民间组织的研究成果。 现有的研究成果呈现如下特征:①我国的民间组织研究大都沿用和借鉴了西方的概念和研究成果。②我国民间组织研究的成果当中,有相当部分是具体针对某个组织,某个地区的个案研究,还有大量的调研报告。③我国的民间组织研究主要集中在民间组织自身理论的研究上,这些基本理论涉及到了民间组织的含义、特征、分类、职能,以及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与市场的关系、与文化的关系。 我国民间组织研究取得的成绩有:第一,对民间组织基本理论有了较深入的研究。我国民间组织自身基本理论的研究已经比较系统、深入。这些成果包括:①一批有分量的外国著作翻译成汉语。②国内也开始形成有关理论研究的著作和教材。③我国民间组织基本理论的研究已经比较系统、深入地涉及到很多问题。第二,对民间组织与我国社会发展有了一定的研究。民间组织基本理论是从国外引进的,但是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状况表明,我国的民间组织具有自己的特征,需要把国外的理论和我国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理论研究的最终落脚点放在我国的社会发展上面。我国学者大都具有这种使命感,从理论研究的初始阶段就注重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介绍国外理论。这说明他们已经把民间组织作为一种研究工具来研究社会现实问题了。但是很少有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对民间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和制度环境进行分析。 本文从法学角度,力图通过分析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法律环境,从而探寻制约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法律因素,并提出立法建议和解决途径,为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同时也为我国和谐社会构建提供新的理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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