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小类:
法律
简介:
电视节目模板作为新晋的跨国文化创意商品是高价值的智力成果。本课题围绕节目模板的法律概念、版权法地位、侵权认定中的实质性相似判定这三个问题,综合分析70余个国内外纠纷;并针对行业现状,审时度势地提出了节目模板版权法地位以及侵权认定标准,同时对比版式设计专有权、商业外观权,创新地提出设立新的作品类型以及以邻接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节目模板的观点;系统地提出了针对立法、司法、行政、企业的法律保护策略。
详细介绍:
随着全球电视节目产业的竞争不断加剧,作为电视节目成功关键的节目模板已经成为产业的创新价值核心。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驱动下,电视节目模板产业作为新兴的创意文化经济,直面金融海啸而仍旧保持大于10%的速度迅猛增长,其2010年的交易额超过93亿美元,著名电视节目《美国偶像》的节目模板市场价值甚至高达26亿美元。然与此同时,作为创作者智慧成果的节目模板却不受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保护,其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剽窃之风盛行,争议纠纷四起,电视节目模板产业链各单元遭受巨大的损失却很难诉诸法律获得救济。国际范围内大型纠纷有70余例,而其中认定节目模板为作品并判决原告胜诉的仅有印度、匈牙利、土耳其、荷兰、马耳他和巴西此6个国家的法院。面对模板是否是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何认定两个模板的实质性相似等法理与事实判断难题,学术界莫衷一是,司法界力不从心。产业的巨大经济价值与法律救济的严重缺位——二者悬殊的对比动摇着业内人士的信心,也壮大了剽窃者的胆量。 在国内,电视节目模板的纠纷是以2001年《梦想成真》节目被各级电视台“套娃”式地抄袭而诉诸行政、司法均碰壁为开端的,此后纠纷数量便逐年上升,电视台间矛盾急剧激化。近年来,国内电视台纷纷斥巨资引进电视节目模板,并创作了许多如《中国达人秀》这样成功的本土化节目,然而随之而来的仍旧是猖獗的模仿与抄袭。2010年更是出现了相亲类节目模仿现象猖獗,创新精神匮乏,进而催生了同质化竞争,造成了大量节目雷同的窘境。业内企业、实务部门、理论学界意识到,节目跟风问题产生的关键在于我国法律缺乏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与救济,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法地位不明确,抄袭与否的认定不清晰,因此剽窃行为很少受到法律追惩,故激化了同质化竞争事态。 我国立法上缺乏针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解释及条文规定,司法上缺乏对电视节目模板法律地位以及侵权认定方法的探讨及论证,行政上缺乏对电视节目模板纠纷的救济措施。近年来国内有关电视节目模板的大型纠纷共有11起,然则起诉维权的案例仅有4起,其中国内第一份有关电视节目模板的法院判决认定原告英国ECM公司胜诉,但是法官论证原告的模板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逻辑及依据却仍待推敲,足以见得司法界在遇到模板纠纷时严重缺乏理论依据及国际借鉴。可见,尽管我国电视节目行业仍处于借鉴与模仿的发展阶段,但若立法、司法、行政以及行业组织再不加强认识并有所行动,将会极大动摇法律权威、阻碍产业创新,行业前景堪忧。 在理论方面,国外学者对于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研究已经较为丰富,然而大都缺乏实际操作价值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国内同主题研究极其缺乏,学术论文仅10余篇,其中大多忽视国内现存法律资源,并缺乏国际实证研究,一些甚至内容空洞而粗浅。 本项目大量利用国外判例,参考外文研究成果并结合各门综合学科,以比较分析研究与实证分析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地位、侵权认定、保护措施进行法理分析,归纳提出兼顾鼓励创新与限制垄断的电视节目模板产业保护及利用的法律框架和制度设计,为学界填补法理研究空白,为立法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概念解释以及立法条文参考,为司法树立实施可行的版权法地位及侵权认定标准的标尺,为行政提出系统性的多部门联动保护建议,为企业建立系统性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作品旨在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保护环境,解决争议与纠纷,遏制恶性竞争与非法复制,保护权利人以及广大受众的利益,维持并提升这一创意文化产业的创新精神与贸易活力,为国内产业国际化做好铺垫,促使国际间模板交易稳健发展。

作品图片

  • 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 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 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电视节目模板产业凭借近百亿美元全球交易额成为新晋文化创意产业。然而近年来模仿与抄袭严重阻碍了我国电视节目模板产业的发展。产学研界对概念认识的模糊及侵权认定、裁量标准和救济措施的缺乏亟待研究解决。本研究结合交叉学科与实证,厘清电视节目模板概念,比较各国对其法律地位的认定以及侵权认定的原则与方法,同时结合法理,最终得出以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知识产权管理、行政管理为辅的电视节目模板保护体系。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本研究利用LexisNexis、Hein Online、West Law等外文数据库检索收集到完整的各国判例、论文等文本资料,对电视节目模板与版式设计专有权和商业外观进行了比较分析,首次提出为电视节目模板设立新的作品类型,首次探讨以邻接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法理价值和可行性,并与国际专家、业内企业和司法机关进行了深度访谈,得到了实务部门的认可。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作品是国内首个全面掌握国内外电视节目模板纠纷材料,直接与国际实务部门、研究机构对话,大量借鉴国外判例及学术成果的同时立足于国内法律资源的电视节目模板研究。本作品兼顾鼓励创新与限制垄断,进行全面的立法框架设计,为司法提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对策及适用于我国电视节目行业发展现状的侵权认定方法,为行政提出多部门联动保护建议,为企业提出系统性知识产权管理策略,能够切实解决现存法律保护难题。

作品摘要

电视节目模板作为新晋的跨国文化创意商品是高价值的智力成果,应当受到以版权法为主、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的法律保护。本课题采用理论与实证并进的比较研究法,围绕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概念、版权法地位、侵权认定中的实质性相似判定这三个中心问题,综合分析70余个国外及国内有关电视节目模板的纠纷,通过比较研究归纳出各国在个案中对电视节目模板法律地位的认定以及侵权认定的原则与方法;并基于行业发展现状和创新需求,同时对比版式设计专有权、商业外观权,创新性地探讨了以邻接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可行性,重点提出在立法上建立新作品类型和以邻接权保护的具体法条及解释,在司法上认定版权法地位、判定实质性相似和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解释,并最终系统地提出了以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具体法律为主,知识产权管理、行政管理为辅,立法、司法、行政、企业四位一体的法律保护策略与建议。作品旨在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保护环境,解决争议与纠纷,遏制恶性竞争与非法复制,保护权利人以及广大受众的利益,维持并提升这一创意文化产业的创新精神与贸易活力,为国内产业国际化做好铺垫,促使国际间模板交易稳健发展。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1.学术论文《电视节目模板产业的法律保护》刊登在ASPT来源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1年第五期。 2.学术论文《电视节目侵权认定之国外判例研究》刊登在《中国律师》2011年第四期。 3.项目获得第十二届省“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 4.项目获得2010年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试验计划立项 5.项目获得2010年度校运河杯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特等奖

参考文献

[1]约翰•霍金斯著,洪庆福、孙薇薇、刘茂玲译,创意经济[M],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 [2]谢耘耕、陈虹著,真人秀节目:理论、形态和创新[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Albert Moran and Justin Malbon, Understanding the Global TV Format, Intellect Books Press, 2006. [4]Marc Heinkelein and Christoph Fey, Format Protection, GRUR Int, 2004. [5]Albert Moran, Copycat Television: Globalization, Program Formats and Cultural Identity, Luton University of Luton Press, 1998. [6]Frank Fine, A Case For The Federal Protection Of Television Formats: Testing The Limit Of Expression, Pacific Law Journal, 2006. [7]Robin Meadow, TV Formats The Search for Protection, 58 Cal. L. Rev. 1169, 1970. [8]Shelly Lane, Format Rights in Television Shows: Law and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13 Statute L. Rev. 24, 25,1992. [9]Gough.L, the drama over the format rights,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02. [10]Green v.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of New Zealand,[1989]2N.Z.L.R.490(N.Z.C.A.)

调查方式

本项目为质化研究,涉及:1.深度访谈(包括现场采访、人员介绍、亲临实践、会议)2.文本分析(包括书报刊物、统计报表、影视资料)3.案例研究(包括法院判例、学术评论)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国内: 根据对中国期刊网、万方数据库、维普期刊网、台湾硕博论文资讯网的检索,国内有关“电视节目模板/模式/版式的法律问题研究”的相关论文仅有15篇,如《电视综艺节目的法律保护》、《浅析电视节目形式的法律保护》等。其中《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分析了德国、美国的若干案例;《电视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介绍了美国判定两个节目实质性相似的方法,这些论文具有一定的建设性;然而,其余论文均没有对国外的判例、法条的借鉴,并缺乏对国内法律资源的运用,论述空洞无力,结论没有实际价值。因此可见,国内研究在研究方法、视角、对象上总体欠科学与全面,研究方法上没有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研究视角上局限于版权法,研究对象上局限于国内资源,本课题组收集的案例只有《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一文涉及部分,可以说该领域的有效研究甚少。 国外: 根据Hein Online、Ebsco、ProQuest的检索显示,该主题的英文论文大约有100余篇。根据网络检索显示,该主题的研究项目有一个,来自英国伯恩茅斯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根据网络检索显示,该主题的学术专著有两本,分别为《understanding the global TV formats》与《Copycat Television: Globalization, Program Formats and Cultural Identity》。其中学术论文如《Free to air? – Legal protection for TV programme formats》详细探讨了国际电视节目模板第一案,并详述了其对于英国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的影响;《Television Formats -- The Search for Protection》评述了众多学者对电视节目模板的定义,并详述了节目模板的制作过程,这些论文均有较高的价值;英国伯恩茅斯大学的研究项目系统提出了电视节目模板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学术专著《Understanding The Global TV Formats》详细解释了电视节目模板的商业运作以及模板的构成要素。然而国外研究很少有对于司法侵权判定规则的探究,同时各项研究具有很强的地域特点,我国直接借鉴的价值十分有限。并且本课题组提出的对比板式设计专有权、商业外观进行保护的方案国外学者也均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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