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对司法实践活动产生的影响——探究一种被侵害建筑采光权案件救济赔偿的新方法
小类:
法律
简介: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跨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面世。笔者认为,该部法律的实施必然使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实务产生极大的变化和深远的影响。全文笔者就被侵害建筑采光权案件的救济赔偿方法可能因《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而产生的一个新途径就个人的观点展开论述
详细介绍:
一、本文产生的背景 采光权由一个起初还鲜为人知的名词,到现在成为日益受重视的生存权利,说明人们对生活品质有了更高追求。它不仅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还包括了生活的安适、宁静与舒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栋栋高楼拔地而起,一些公民因为被剥夺阳光而发愁,致使关于采光权的纠纷乃至诉讼越来越多。尽管法律明确了侵犯采光权的界定,但是在如何预防这种行为的发生及发生后如何进行解决或处理,法律条文却没有一个准确的规定,因此侵犯采光权之后的赔付补偿就成了让司法部门头痛的问题。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跨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面世。笔者认为,该部法律的实施必然使侵权纠纷案件特别是针对侵害建筑采光权案件的诉讼实务产生极大的变化和深远的影响。 二、本文的结构 本文通过三大部分来论述观点。第一部分为采光权及其性质,主要介绍了采光权的概念和性质,着重指出采光权是复合性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被侵犯的具体权利包括物权、隐私权、健康权。第二部分为我国现阶段普遍对侵害建筑采光权案件采用的救济方式,集中介绍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采光权案件的具体保护手段和方式,指出现阶段尽管我国法律明确了侵犯采光权的界定,但是在如何预防这种行为的发生及发生后如何进行解决或处理,法律条文却没有一个准确的规定,因此侵犯采光权之后的赔付补偿就成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第三部分为通过《侵权责任法》看被侵害建筑采光权案件,详细论述了《侵权责任法》的实施给侵害建筑采光权案件救济赔偿方法带来的新思路、新变化,探索一种全新的救济方式力图更加充分、完善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文的核心思想 一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提出(1)若侵权行为是“善意”取得的,即开发商是通过合法手段通过正常程序取得了政府的开发支持但妨害了相邻人的采光权益。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专业司法鉴定测量出此建筑物超出合理间距的建筑面积。以开发商依靠该“不合理”面积而取得的收益为基础,以其合理的比例作为赔偿金,支付被侵权人。赔偿公式为(专业司法机构鉴定测量出的正常楼间距-实际楼间距)×侵权楼宽×侵权楼层数×侵权建筑每平方米的售价×判定的收益比例÷被侵权人的人数=每个被侵权人应得的损害赔偿数额(2)对于侵权行为为“恶意”取得时,应视侵害的具体情况加重前述判定的收益比例数额,以对于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予以充分救济。二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救济权利人被侵犯权益的一种常规方式,切实全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本文的目的 采光权由一个起初还鲜为人知的名词,到现在成为日益被重视的生存权利,已走过了一段漫长但小有成效的道路,同时也说明了人们居住水平的逐步提高和对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追求。人们期待着它能更好地被重视、被保护。《侵权责任法》的实施给被侵权人带来了新的希望,其权益将切实得到充分保障。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目的: 本文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试论述司法实践中的会产生的新变化,即新法的出台对于侵犯采光权案件司法实践活动的影响。 基本思路: 1.论述采光权及其性质以及产生的原因 2.论述我国现阶段普遍对侵害建筑采光权案件的救济方式 3.通过刚刚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论述侵犯采光权案件的司法实务可能产生的新变化。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法律的出台实施必然会对司法实践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刚刚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来探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和法律法规中存在重大问题的采光权损害赔偿案件的一种全新的救济方式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尽管我国法律明确了侵犯采光权的界定,但是在如何预防这种行为的发生及发生后如何进行解决或处理,法律条文却没有一个准确的规定,因此侵犯采光权之后的赔付补偿就成了让司法部门头痛的问题。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必然对侵权纠纷案件诉讼事务产生极大的变化和深远的影响。本文中笔者就被侵害建筑采光权案件的救济赔偿方法可能会产生的一个新途径就个人的观点展开论述。

作品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中国城市建设规模不断增大、速度不断加快、土地资源显得愈发紧张,由此而来的建筑密集化和高层化发展引发的采光权纠纷越来越突出。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活动中,针对当事人被侵害建筑采光权案件的救济赔偿方式各地判决标准不一、数额太少,难以在真正意义上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本文通过分析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探讨一种对被侵害建筑采光权案件救济赔偿的新司法实践方法。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1]陈华彬著.物权法原理[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4月.第388-389页 [2]王利明著.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9页 [3]甘肃立法保障居民采光权 “挡光”建筑不审批[N].西部商报,2009-11-24(9) [4]采光权损害该赔多少—对苏州市一起采光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调查[N].人民法院报.2005-11-15(5) [5] 法律,请告诉我被遮挡的阳光价值几何[N].检察日报.2009-04-26(12) [6]夏阳.浅析采光权的行政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9年9月中刊.第220页 [7]中国民商法律网---理论法学[DB/OL].

调查方式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和法律法规中,采光权损害赔偿案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各地判决标准不一,大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二是数额确实太少,难以体现采光权价值,被侵害主体的利益得不到真正的满足。尽管法律明确了侵犯采光权的界定,但是在如何预防这种行为的发生及发生后如何进行解决或处理,法律条文却没有一个准确的规定,因此侵犯采光权之后的赔付补偿就成了让司法部门头痛的问题。而在我国的法学理论中对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处理方式的论述有很多,但是大多都停留在以民法通则等原有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原则上,很难有新的突破。在美国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采用的是按照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取得的收益比例来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这种方法比起我国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能够在相对程度上保障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在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的出台必然会改变我国的侵权案件司法实践活动,其20条与22条的相关规定,使采光权侵权案件有了更好的解决方式。本文即以此法为依据提出新的案件解决方式。
建议反馈 返回顶部
Baidu
map